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是1992年11月由國家物資部牽頭、民政部批準成立的國有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國家級行業協會,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資產管理機關是財政部,工作范圍和服務范圍為全國。
會員構成主要是金屬材料(含黑色、有色)供應鏈、產業鏈的原燃料企業、生產企業、貿易企業、加工企業、倉儲企業、物流配送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設備制造企業、終端用戶、創新型高科技企業、產業互聯網企業和有關科研院所、各類高校、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研究機構、咨詢機構、信息機構等。
本會的服務定位與宗旨:
1.融通鋼鐵產業鏈,共建發展生態圈。
2.提升產業鏈,優化供應鏈,重塑價值鏈,共建生態鏈。
3.搭建高端企業家人脈圈,推動產業全要素數字化。
三十多年來,本會已發展成為:
中國鋼材期貨上市推動者
中國鋼鐵供應鏈標準制定者
中國鋼鐵大流通新格局建設者
中國鋼鐵產業互聯網發展領航者
中國鋼鐵現代供應鏈建設引領者
中國鋼鐵產學研用實踐基地構建者
第八屆理事會主要領導機構:
聯席會長單位(排名不分先后):
歐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沙鋼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物流集團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友發鋼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物資集團有限公司
副會長單位(排名不分先后):
河鋼集團有限公司、五礦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誠通金屬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華能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團物產有限公司、杭州熱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德鄰陸港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蘇美達國際技術貿易有限公司、哈爾濱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一局北京凱通物資有限公司、攀華集團有限公司、大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江蘇大經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達軟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蘭格云商科技有限公司、遼寧蘭博鋼鐵有限公司、天津融誠物產集團有限公司。
本會擁有板材加工分會、鋼筋分會、焊管分會、裝配式建筑分會、不銹鋼供應鏈分會、優特鋼分會、風險管理專委會、互聯網與數字化專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人才戰略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財稅工作委員會、鋼管標準推進工作委員會、長三角辦事處等分支機構,擁有直屬會員近3000家,團體會員單位30多家,擁有二十三大類智庫專家數百人。
總部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廈6037室 010-59231580
分部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信息路1號2號樓6層 010-59236319
長三角辦事處地址: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錢皋路168號國聯金屬市場B幢9樓 0510-83077183
協會官網: http://www.jeping.cn/
協會視頻號: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
協會抖音號:zjx.1992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LOGO釋義
1、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LOGO整體為圓形,代表本會的高端企業家人脈圈和全要素資源圈;
2、LOGO圓形中下部是三個變形的“M”,突破了“圓”的邊界,代表著不斷創新和自我突破;
3、LOGO的上半部分是紅色與黃色漸變的太陽形狀,旭日東升,光芒萬丈,蒸蒸日上,喜氣洋洋。紅色代表著激情、熱情和奔放,太陽代表著力量、方向和希望,太陽中間的“CAMT”是本會的英文縮寫。整個太陽部分預示著本會充滿熱情與活力,引領著行業發展方向,團結和帶領行業和企業向著美好的未來、向著成功勇往直前;
4、LOGO的下半部分是藍色。業界公認的藍色代表鋼鐵,在這里,藍色又代表著廣闊的海洋,預示著鋼鐵行業具備深厚的發展根基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三個“M”代表展翅飛翔的海鷗搏擊風浪,向著遠方的太陽奮飛,同時又代表著“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預示著中金協的發展動力源源不斷,引領作用生生不息。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LOGO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成功注冊。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是由金屬材料的生產、流通企業及相關領域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引領、指導、規范和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行現代化技術與管理,促進本行業的健康、科學和高質量發展,建立行業標準化體系和信用體系,制訂標準和規范,維護公平、誠信、有規則的市場發展環境。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助政府推行國家有關金屬材料流通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并提供相關方面的服務;
(二)調查、收集和整理行業的基本情況和主要資料,研究、協調、探討和解決金屬材料流通產業發展中的實際問題,反映會員單位的愿望和訴求,發布行業報告、白皮書、藍皮書,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三)按照世界貿易組織原則和國際慣例,代表行業維護會員單位在國際市場及合作發展中的合法權益;
(四)參與制修訂與行業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根據國家規定自主制修訂和發布團體標準;
(五)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財稅、風控等方面的服務,引導企業遵守法律,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六)加強國內外同行之間的信息與經驗交流,促進行業進步與國際合作;
(七)收集、整理國內外有關金屬材料的綜合信息及先進生產經營和管理經驗,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發布會刊、新媒體,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類信息、咨詢服務;
(八)舉辦行業發展論壇、研討會和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經驗交流會,推廣先進技術,促進企業管理,提高全行業的生產、經營與管理水平;
(九)舉辦業務知識和經營、管理、技術、營銷等培訓,培養人才,提高企業素質和行業素質;
(十)引導和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高質量發展的企業信用體制,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十一)承辦政府機關及其它機構委托的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作為其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接替,并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予以備案。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作用;
(四)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專業從事金屬材料生產、經營、管理、使用的各類企事業單位、有關研究機構、各類高校、與行業相關的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社會組織等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人員可以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表;
2.單位經營或運營情況調查表;
3.單位簡介;
4.近五年無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無偷稅漏稅行為,無嚴重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行為,無嚴重安全責任事故,企業法人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保證書;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一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
(六)嚴重偷稅漏稅行為;
(七)嚴重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
(八)嚴重違反安全管理法規和制度,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 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90人,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所在企業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強烈的公益心,愿意為行業發展和本會建設出謀獻策;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
(五)未被列入失信名單;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3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八)其它需要遵守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三)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51人且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20-23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八)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九)未被列入失信名單。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九)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十)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0年9月17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男、漢族,1981年10月 21日,大學本科,中共黨員。曾任沙鋼集團有限公司銷售處物貿公司 第一副處長,常務副總經理;淮鋼特鋼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現任沙鋼集團黨委常委、沙鋼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男,1964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學歷。歷任河北物產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河北物流集團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黨委委員?,F任河北物產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
男,漢族,重慶市人,1963年9月出生,本科學歷。歷任長航局武裝部職員、長江輪船公司計劃處副科級計劃員、長航貿易公司副經理等職務?,F任華南物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男,漢族;1970.8出生,碩士,中共黨員;歷任天津市友發鋼管有限公司總經理、 天津友發鋼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天津友發鋼管集團董事長兼總裁,現任天津友發鋼管集團董事長。曾獲2006年度天津市優秀企業家,2008年度天津市勞動模范,2012年度天津市第三屆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等榮譽稱號。
男、朝鮮族,中共黨員1965年9月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歷任韓國三星物產上海辦事處鋼鐵機械經理、上海寶森金屬加工副總經理、上海申井鋼材加工總經理,上海寶井鋼材加工總經理、上海寶鋼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工廠管理部部長、上海寶鋼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2015年7月進入歐冶,先后擔任歐冶物流總經理、歐冶云商副總裁、高級副總裁(主持工作)?,F任歐冶云商總裁、黨委副書記等職務。
男,1968年9月出生,江蘇人,本科學歷。歷任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高管、報刊記者、主編等職務。2006年起任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會刊執行主編、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F任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黨支部書記、執行會長兼秘書長,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主任。
深耕鋼鐵行業近二十年,在鋼鐵產業鏈構建、供應鏈創新、鋼鐵產業互聯網發展等方面有著較為深入的研究,多次擔任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委項目評審專家,多次參與地方政府產業發展規劃制訂,參與金屬材料行業相關政策和標準制訂,執筆起草多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鋼鐵供應鏈管理專家。
社會職務:詩人,中國詩歌學會會員;A股上市公司、天津友發鋼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鄭州市金水區、西安西咸新區、陜西韓城經開區、石家莊橋西區等地方政府產業發展顧問和招商大使;江蘇省鋼鐵服務業協會高級顧問、河南省數字經濟產業協會高級顧問、上海市鋼管協會專家委員會榮譽主任等職務。
男,漢族,遼寧人,1975年6月出生,本科學歷,畢業于鞍山鋼鐵學院?,F任遼寧省工商聯直屬商會副會長、遼寧省鋼鐵流通協會常務副會長、遼寧蘭博鋼鐵有限公司董事長。
男,漢族,1968年7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歷任任鞍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鞍鋼礦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電子商務中心主任、鞍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德鄰陸港(鞍山)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2020.12至今任德鄰陸港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男,中共黨員,1981 年 10 月出生,漢族,2001 年 8 月畢業于湖南省建材工業學校機電維修專業,工學學士。自 2001 年 8 月以來一直在北京凱通物資有限公司工作, 現任中交一公局集團采購中心(凱通公司)黨委書記、執 行董事。
男,漢族,1976年7月出生,浙江工商大學加拿大魁北克大學項目管理碩士,預備黨員。歷任浙江熱聯中邦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浙江熱聯中邦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2017.02至今任杭州渤海鋼鐵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男,1990年11月出生,籍貫北京,漢族;政治面貌:群眾;碩士學位,畢業于美國芝加哥大學,風險控制分析師。歷任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戶經理,2017年10月至今任北京蘭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執行總裁。
男,漢族,黑龍江人,1968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歷任哈爾濱電纜廠動力處及物業公司處長兼總經理、哈爾濱電纜廠對外合作部部長、哈爾濱松江拖拉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哈爾濱中潤房產經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哈爾濱古鐵市場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現任哈爾濱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男,漢族,湖南人,1970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學歷,歷任杭州新利商用機器有限公司技術經理?,F任杭州高達軟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男,漢族,1994年7月生,本科學歷,江蘇省張家港市人。
公司職務:攀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張家港華達碼頭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萬達薄板有限公司總經理、湖南攀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
社會職務:政協岳陽市第九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副會長、江蘇省青商會會員、江蘇省領軍型新生代企業家培養對象、
張家港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掛職)、張家港市新一代商會副會長。
個人榮譽:2021年度重慶市十大杰出青年企業家、2020-2021年度重慶新材料十大科技之星。
男,漢族,安徽人,1962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講師職稱。歷任安徽省物資學校教師、安徽徽商金屬材料總公司辦公室主任、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安徽省徽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F任安徽省徽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張偉,男,漢族,中共黨員,1975年03出生,碩士研究生。歷任蘇美達國際技術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事業部部長、蘇美達國際技術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天津事業部部長;現任蘇美達國際技術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男,漢族,中共黨員,畢業于北京交通大學,碩士研究生。歷任中國誠通金屬(集團)有限公司鋼材經營經理、中國誠通金屬(集團)有限公司采購總監、中國誠通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誠通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女,漢族,1968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歷任廈門建發金屬有限公司總經理、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鋼鐵事業部總經理,現任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鋼鐵集團總經理。
男,漢族,江蘇人,1983年7月20日出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經濟師。歷任南京華能南方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總經理助理,2016年1月至今任上海華能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賀金生,男,漢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中共黨員,學歷EMBA,高級經濟師。歷任湖南省鍛造廠銷售處長、大漢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大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現任大漢供應鏈有限公司總裁。
高玉科,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中共黨員,漢族。歷任天津物產金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天津物產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現任天津融誠物產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男,1977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工商管理碩士學歷。歷任晉江市經貿鋼材有限公司鞍山辦事處銷售經理、江陰市中閩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銷售部長、江蘇大經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F任江蘇大經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男,漢族,江蘇人,1966年9月出生,研究生學歷,經濟師。歷任上海十三冶材料處員工、上海華亨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百盈鋼鐵物資有限公司總經理?,F任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男,1972年8月出生,四川大學世界經濟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學位。正高級經濟師。1995年7月參加工作,1997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攀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攀鋼集團成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成都西部物聯集團有限公司黨總支書記、總經理、董事,攀鋼集團成都鋼釩有限公司(攀鋼集團成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兼任成都積微物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等主要職務?,F任五礦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CIO),兼任龍騰云創產業互聯網(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臨時黨委書記。同時被選舉為成都市第十七屆人大代表,受聘為成都市供應鏈協會會長、現代物流產業生態圈聯盟理事長、四川省物流專家、西南首家區塊鏈研究所名譽所長、清華四川能源互聯網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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