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焊管分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焊管分會(簡稱“中金協焊管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以下簡稱“總會”)直屬分支機構,接受總會的領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焊管生產企業、貿易企業、倉儲企業、物流配送企業、安裝施工企業、終端用戶、加工設備企業、金融機構、投資機構、期貨公司、信息服務機構、研究機構、軟件服務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
1、遵守法規,執行政策,制定標準,引領行業;
2、樹立誠信,規范市場,維護權益,反映訴求;
3、促進生產,提高技術,優化管理,提升經營;
4、搭建平臺,薈萃精英,聚資聚慧,共創共贏;
5、優化資源,樹立典型,融合融通,共謀發展。
具體是搭建好五個平臺:
1、金融服務平臺:利用行業組織平臺,打通融資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金融、物聯網金融、供應鏈金融等),解決融資難題(融資渠道窄、融資成本高等),積極探索與金融企業或金融管理機構的合作模式或路徑,引入金融服務機構為上中下游企業解決融資難題。
2、集采服務平臺:打破原料價格壟斷,逐步建立新的采購秩序。通過會員企業協力搭建行業平臺、強化行業共性、增加行業話語權和影響力,來探索和突破主要原材料采購“上游壟斷性難題”的路徑。
3、營銷服務平臺:建立暢通的焊管產業鏈渠道,完善上中下游各環節的職能和作用,提升生產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流通企業的服務升級,摸清終端用戶的潛在需求,建立“廠家+貿易商+終端用戶”的新型營銷模式,積極探討并構建“新零售”和“現代流通”的新格局。
4、標準服務平臺:致力于標準的起草與推廣,牽頭或促進制定針對焊管行業的相關標準,以及有效推進標準的落地執行。通過對行業專業數據的持續積累,為焊管行業企業組織的決策者,行業政策的制定者,提供可借鑒的、有說服力的專業報告和大數據庫。搭建一個懂行業特點、能夠代表行業發聲和反饋訴求的平臺,幫助企業了解相關政策措施、法律法規要求。依托國家有關行業或企業信用建設的政策、法規和標準,推動開展“焊管行業信用評價”工作,促使組織的“信用評價結果”能夠獲得各行業的認可,逐步擴大認證結果的影響力。
5、廠商合作平臺:引導搭建生產企業與流通企業間的橋梁,建立共贏新平臺,創新行業協會運作新模式。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的領導、業務指導、國務院國資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財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所在地:北京市,同時在天津市設立秘書處辦公處。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協助政府推行國家有關焊管行業生產、流通、倉儲、物流以及使用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促進焊管行業創新升級,鼓勵、支持焊管產業鏈企業健康發展;
2、調查、收集和整理行業的各種數據、資料,研究、探討、協調和解決焊管生產、流通和使用中的問題,反映會員單位的愿望和訴求,向政府部門提出支持行業發展等方面的建議,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方針提供依據;
3、研究、制定焊管加工行業標準、規范、準則、公約等,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和企業自律,鼓勵焊管產業鏈企業有序競爭,融合共贏,促進焊管行業健康發展;
4、加強同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企業在生產、技術、管理、信息、數據、物流、配送、倉儲、投資、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引導和推進焊管產業鏈企業資源互鑒,良性發展;
5、舉辦與焊管行業相關的會議、論壇、沙龍、展覽等活動,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促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6、舉辦焊管業務知識、經營、管理和技術培訓,培養人才,提高企業素質和行業整體水平;
7、樹立企業標桿,向社會推薦優秀企業,引領會員企業不斷提高生產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
8、與國外相關企業和組織建立友好往來,促進國際間同行業的經濟貿易與技術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單位會員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高層主管領導作為其代表擔任職務。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高層主管領導接替,并及時通知秘書處備案。
團體會員為行業內在民政部門正式注冊的社會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工作規則;
2、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作用;
4、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專業從事焊管的生產企業、流通企業、物流企業、倉儲企業、安裝施工企業、終端用戶、焊管設備制造企業、金融機構、投資機構、期貨公司、與焊管相關的服務機構、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可以申請為單位會員;
5、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從事與本行業相關業務的社會組織可申請團體會員;
6、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員可以申請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3、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或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工作規則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或牌匾。會員如果6個月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出現嚴重信用問題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或開除。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工作規則;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討論決定重要議案;
6、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5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總會審查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變更;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年度執行會長。輪值模式,一年一輪,由理事會推舉的副會長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組成。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須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出席方能召開,主要檢查、研究、部署秘書處日常工作,并對理事會的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原則上一個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秘書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工作人員組成。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辦公會執行和落實會長辦公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對會長辦公會和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辦公會至少一月召開一次正式會議;特殊情況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為專職,駐會工作。
4、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從骨干會員企業的現職主要負責人中推選;秘書長由總會任命;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都需報總會審核批準。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每屆任期5年。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審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2、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3、指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4、做好與本會和本行業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配合會長、執行會長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常務副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執行秘書長。執行秘書長由執行會長單位選派一位熟悉行業、熟悉業務、具有較強組織能力和責任心的中層以上人員擔任。執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做好單位與團體秘書處的工作對接;
2、在秘書長領導下,配合秘書長做好本會的各項工作,協助實施協會整體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3、對秘書處的工作有建議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副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由會長單位選派;副秘書長由副會長及以上單位選派;常務副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人選應由熟悉行業、熟悉業務、具有較強組織能力和責任心的中層以上人員擔任。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做好單位與團體秘書處的工作對接;
2、配合秘書長做好本會的各項工作,協助實施協會整體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不設立獨立賬戶,所有費用由總會代收和代開發票。財務管理按照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民政部有關規定和總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本會經費屬于??顚S?,在總會賬戶內設立收支賬冊。有關開支費用經本會申請后,由總會撥付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總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屬于總會正式在編人員,招聘和管理納入總會統一管理,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作規則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工作規則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工作規則,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的15日內,經總會審查、同意、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總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總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總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總會核準之日起生效。
靜海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委員
天津市人大代表
天津市工商聯 副主席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 副會長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焊管分會 會長
2006年度天津市優秀企業家
2008年度天津市勞動模范
2012年度天津市第三屆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焊管分會副秘書長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鋼管標準推進工作委員會委員、副秘書長
河北省政協常委
民建河北省委常委
民建河北省委教科文專委會 主任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 副會長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焊管分會 常務副會長
河北省曲藝家協會 副主席
邯鄲市人大代表
邯鄲市勞動模范
邯鄲市十佳誠信人物
中國鋼結構協會第八屆理事會 理事
2012年度邯鄲市優秀青年企業家
2017年度中國鋼結構協會鋼管分會 副理事長
2019年度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第三屆理事會 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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